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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与综合治理研究

时间:2021-09-20 16:48:28 来源:  作者:王冬梅 盛丽 点击数:

“醉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与综合治理研究

王冬梅  盛丽

摘  要:2020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已成为2019年上半年审理最多的刑事案件,首次超过侵财类犯罪的盗窃罪。酒驾入刑十余年,以司法手段调整醉驾的社会效果如何,为何严厉的刑事处罚下,醉驾案件仍连年呈上升趋势,如何才能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预防该类犯罪,切实减少醉驾带来的社会危害,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关键字:醉驾  不起诉  刑行衔接  综合治理

 

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连年上升,针对该种情形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声音:观点一认为在对醉酒驾驶违法性已形成社会共识的环境下,仍有人明知故犯,其主观恶性尤为明显,法律应以更为严厉的手段进行打击,不应从宽适用,放纵犯罪;观点二认为,醉驾判刑对罪犯从业、子女就业负面影响大,更有“一人醉驾毁三代”的说法,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从宽处罚,降低犯罪率;观点三认为,醉驾的处罚不应仅通过刑罚一条路径,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醉驾案件数量的增加有其深刻因素,针对该类犯罪应以预防为主,从多方位综合治理,进而有效规范社会秩序,以期创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那么醉驾治理的现状如何,醉驾的司法治理有何局限?本文将通过对近三年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办理醉驾案件数据分析,对司法手段调整醉驾案件的局限性进行简要说明,进而对醉驾案件的综合治理问题加以探讨。

一、检察机关办理醉驾案件现状分析

以凉州区院近三年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数据为例,对该地区醉驾案件的办理现状进行具体分析:一是从案件数量分析,案件量逐年上升,占受理案件总数比例高,该地区2019年受理案件18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23.78%,2020年受理案件28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35.82%,2021年前三季度受理案件31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40.92%。二是从发案途径分析,侦查机关现场执勤当场查获犯罪占比较高,从统计案件中随机抽取500件案件统计,交警执勤现场查获案件数占比57.45%,发生事故报警案件占比40.04%,其他情形占比2.51%。三是从案件处理结果分析,案件办理受刑事政策影响明显,2020年至2021年前两季度,在适用省检察院对“醉驾”案件依法处理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新的适用标准后,案件不起诉率有较大提升,从2019年的26.86%上升为53.58%,在今年7月份对适用标准作出调整后,案件不起诉率下降为47.78%。

醉驾型危险驾驶入刑至今已有十余年,其违法性认识已是社会普遍共识,但该类犯罪数量仍持续上升,针对以上情形我们尝试对成因进行分析:一是经济发展带来了物质、文化生活的转变,根据统计数据,2020年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28087万辆,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2万元/人,物质生活的发展使得机动车驾驶量增大,酒文化得以充分发展,客观上具备了犯罪的物质基础,增大了犯罪的潜在风险;二是犯罪嫌疑人对于酒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属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该违法行为便成立犯罪,但现实中大部分涉案人员对危险性认识会具体化,认为只要开车不出事就不具有危险性,伴随着醉酒带来的亢奋心理下的认识偏差,在侥幸心理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进而构成犯罪;三是入罪标准单一,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即达到醉酒标准,达到醉酒标准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构成犯罪,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成为对醉酒驾驶入罪判断的唯一指标,评价要素单一导致入刑更易;四是以打击为导向的高压治理环境,对危险驾驶犯罪往往采取打击为主的主动态势,酒驾执法活动频次高,执法范围广、对象基数大、打击力度强,往往造就了该类犯罪高查获量。

二、醉驾案件法律适用及司法治理的不足

醉驾行为在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涉及的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其中危险驾驶罪居首位。以凉州区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为例,醉酒驾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2件,占比0.025%,适用交通肇事罪案件7件,占比0.89%,适用危险驾驶罪案件784件,占比98.87%。在程序法律适用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的全面适用,同时受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案件比、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案件质量导向影响,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办案周期大幅缩短,案件处理不起诉情形占比提升明显,值班律师覆盖几近全面。以凉州区院近三年受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为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占比高达98.6%,其中起诉人数占比53.05%,不起诉人数占比46.95%,值班律师担任法律咨询、协助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占比达96.37%,案件在检察机关10日内审结占比84.57%,起诉案件开庭审理速裁程序适用率为64.45%,即案件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之后,无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情形大部分可以在20内办结。

当前刑事处罚方式治理醉驾行为表现出了惩处力度大、诉讼周期短、不起诉率高的特点,通过公安主动执法、检察院和法院高效司法,实现了对该类犯罪行为的高效打击。但借由司法手段在醉驾犯罪遏制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对醉驾案件办理案件缺乏积极有效沟通,办案理念尚未形成统一,影响有效打击合力的形成。从公安现场查处醉驾来看,公安机关表现出对该类案件较强的执法能力及查处力度。但在后续审查和审判阶段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慎诉理念,尤其是我省检察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021年7月对关于醉驾案件执法标准进行调整,案件相对不起诉率分别达到为51.2%、47.78%,较之于2018年至2019年9月相对不起诉率20.85%,增幅明显。查办案件大量不起诉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机关对该类案件查处的积极性,伴随而来的侦查机关考核中的案件酌定不起诉率提升,检察机关考核中不诉复议复核率的提升,均造成了双方的执法矛盾。

二是醉驾案件相对不诉后刑行衔接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饮酒后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100毫升),初犯行政处罚为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再犯行政处罚为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般而言,刑事处罚要严于行政处罚,但醉驾案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下作出相对不起诉情形大增,再加之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问题导致的撤案、存疑不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而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涉案醉驾人员往往不会再受到行政处罚,客观上存在涉案醉驾人员比受到行政处罚的酒驾人员得到更轻的处罚的情形。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未规定构成犯罪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情形,所以现实中,检察机关针对相对不起诉案件通过检察意见提出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时,难以将处罚意见具体化,而后者往往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无依据进行其他行政处罚而难以落实。

三是通过司法手段未能完全杜绝醉驾再犯问题。2019年至2021年9月,曾因饮酒驾驶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醉驾构罪的案件占比7.14%,曾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又醉驾构罪的案件占比0.89%。根据《关于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属加重情节,再犯人员主观恶性更大,悔改主动性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对该类犯罪均以起诉处理。再犯情形的出现本身就是对前期治理效果的否定,而当前检察机关对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仅探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涉及醉驾人员明确需要履行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参与社会服务等行为,尚缺乏强制性,实际履行效果并不明显,大量案件的不起诉对于犯罪侥幸心理无疑是一种放纵,在从宽的刑事政策下,如何更好的对构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仍任重而道远。

三、醉驾问题综合治理对策探讨

针对醉驾案件司法治理中的不足及不同的社会需求,我们认为醉驾行为的有效控制需多方协同合作,多维度进行综合治理,应在合理入刑的基础上做到“刑退行进”,以期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做好预防,合理的惩处体系做好打击,预防和打击并重,更有效的控制醉驾犯罪。

一要打破唯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创建多维度的构罪评价体系。针对当前以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加大醉酒对驾驶的影响因素进一步细分研究,引入相应的评价体系,综合的对醉驾行为入罪作出规定。探索建立犯罪人醉酒程度评价体系,对个案涉案人员酒精含量对其正常判断的影响力进行客观细分判断,确定其醉酒后驾驶行为的具体危险程度;对驾驶机动车的性质确定认定标准,对车辆的型号及危险性结合驾驶的时间、路段、速度、距离、驾驶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实害结果等进行综合认定。在从严把握入罪标准的情形下适当提升对醉驾行为的刑罚力度,提升犯罪打击的威慑性。

二是优化司法治理路径,刑事处罚谦抑性和严厉性并重。加大对醉驾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发挥检察机关不诉权合理适用,在从严打击醉驾犯罪基调下倡导对醉驾案件的慎诉理念,加大刑法基本理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针对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不起诉,对情节轻微的醉驾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中明确需要履行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参与社会服务等行为,加大对被不起诉人醉驾行为的教育、引导,防范再犯。通过对醉驾案件不起诉,合理评价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消除因酒驾起诉带来后续负面影响。同时探索建立醉驾类轻微刑事犯罪前科影响分层评价制度,降低醉驾犯罪前科对子女就业等非本人利益的负面影响。结合涉案人员在刑法执行期间表现、履行附属义务的积极性及现实效果、社会志愿服务开展情况等综合评价刑罚效果,客观评估再犯可能性及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对其前科影响评定等级,根据等级评价负面影响度。借此增进涉案人员悔改积极性,主动预防再犯,更好的达到刑事处罚的目的。通过不起诉和前科犯罪影响等级评定等途径,有利于缓和醉驾者对政府和社会的对抗情绪,有效保持社会稳定。

三是完善醉驾案件酌定不起诉后刑行处罚衔接制度。检察机关需加大和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打破各自考核壁垒,通过高层沟通、层层交流的方式,在醉驾案件处理方面达成执法共识,贯彻落实慎诉理念,重点做好相对不起诉案件刑行衔接工作。需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执法标准,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行衔接的具体指导适用在法律适用层面达成一致。检察机关要应积极主动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向公安机关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明确相对不起诉既不是对犯罪的放纵,也不是对侦查工作的否定,仅是借以非刑罚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对于该类案件的实质处罚仍有赖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由主管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对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情况同步审查,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检察意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切实加强衔接效果,提升处罚效果。

四是创建多部门联合、各阶段、有针对性的醉驾预防体系。加大对驾驶人群体的法律知识宣传,实现主体源头预防,如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阶段建立驾驶机动车安全义务告知、驾驶人守法承诺制度,提升驾驶人对该类犯罪违法性的全面客观认识。针对已犯群体的特殊宣传,利用该群体开展预防,借由以身为鉴,实现再犯预防,在驾驶人因饮酒驾驶受行政处罚后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引入驾驶机动车安全法律知识考试或参与交通劝导等社会公众服务;在驾驶人因醉驾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除了进行具结悔过外,可以探索对其进行集体训诫、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开展醉驾预防宣传等,切实提升对醉驾行为的悔罪效果,促进刑法的威慑效果由醉驾者向周边有效传递;在案件被起诉后法院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后,法院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可利用罪犯人员开展醉驾知识宣传或社会公众服务。结合“七五”普法工作,执法机关可探索专项法制宣传、在线以案释法、公开案件信息等方式,结合城市、农村的发案特点、违法性认识盲区有效开展宣传,利用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基层群众酒驾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安全驾驶行为,有效预防潜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