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部署以来,中央、省、市、区委对改革出台了卓有成效的决策部署,各地相继根据改革安排部署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检察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初步实现,各项改革也全面落地。
一、司法体制改革趋势研究
自2016年10月以来,检察官通过参加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入额遴选考试考核,通过资格审查、笔试、业绩考核、民主测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定、公示等一系列程序,并及时建立了个人档案。2017年8月,完成了第三批检察官遴选工作,符合条件的检察官正式进入检察官序列。与此同时对入额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进行了任免调整,入额检察官全部充实调整到一线办案部门。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均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办理案件。但是伴随改革的深入,机制出现的问题也摆在面前,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问题,需要研究探索。
——司法办案责任制模式融入检察业务。
1 办案组办案与检察官独立办案成为案件办理的载体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设立了办案组,采取办案组与检察官单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侦监、公诉作为检察业务的主要阵地,面对人少安多的实际情况,配备了以员额检察官为主的办案组,其他业务部门检察官依据检察业务分工,各自承担自身的业务职责,院领导分别成立办案组,融入各自分工的业务部门检察官以办案组或者独立办案承担办案责任。按照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模式运行,
2 检察官联席会议替代行政管理模式
定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讨论批捕、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并对员额检察官所办理案件每季度进行1次通报。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已形成制度,院领导已全部进入一线办案办理案件,其他员额检察官共办理案件1132件。
---内设机构改革格局情况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市、县两级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精简、务实、效能为原则,制定了《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试行)》,将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法律政策研究室整合,设立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将监察科和政工科整合,设立政治部;将办公室和法警队整合,机构名称为办公室,整合后除反贪局、反渎局、预防科外为10个内设机构,并重新确定了机构职能及名称,现试运行。目前新的改革方案进一步缩减机构,机构减少越来越体现了机构整体化趋势,检察机制适应;二人员分类等管理工作按照序列套改,在充分尊重个人志愿的基础上,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其中:检察官34名,检察官助理19人,司法警察12名,书记员7名,司法行政人员5名,其他人员19人。
——严格履行保障制度。一是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做好全省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积极与区委、区政府协调,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每人每工资已发放,二是按照上级院文件精神,完成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评定,一级以下入额检察官等级晋升工作和工资套改等工作。
二 、监督主体关系尚待理顺
目前检察官办案的内部监督主体主要有:一是检察业务监督部对程序和流程的监督,目前检察业务监督部门面对大量的案件,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统一业务软件对案件的业务流程进行监督,通过动态化管理实现对全院案件的整体流动去向实时监督;二是通过案件评查工作对案件的实体开展监督。但是对案件的监督由于量大人多,困惑同样存在;其次是通过业务部门负责人以检察官联席会议发现案件问题,进行监督,实现纠错防漏;第三通过检委会运行监督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第四控申部门监督,通过审查刑事诉讼事后监督发现程序和实体中存在问题,通过刑事赔偿案件办理追究错案责任,监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通过刑事执行监督监督。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羁押措施监督。第六 舆论监督;第七 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相互融合使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更加细致,程序均在检察办案系统中呈现办案程序瑕疵五藏身之地,同时检察机关内部主动作为出台与办案密切相关的文件规范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实效。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业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与司法改革监督的初衷出现无法融合的
三、存在问题
从目前我院改革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检察官助理严重不足。我院承担着全市近70%以上的检察业务工作,但员额检察官仅34人,检察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同时,由于改革期间无法任命新的助理检察员,造成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二是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办案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检委会审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数量较大,对于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需要采取不逮捕措施的案件均提交检委会讨论,不利于对应检委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规定,检委会审议过滤又不符合省院相关规定,检委会审议案件过滤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三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级别尚不明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对整个检察体制改革起到设框定架的作用,但目前该项改革的推进较为滞后,我院也在试运行阶段,需要尽快做出妥善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四是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面临困惑。员额制推行后,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的界限如何把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都是办案人员,待遇的不同,入额的限制,都将限制检察官的积极性。五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绩效考核不允许撤回起诉,也限制案件逮捕后判轻刑,导致部分案件由于案件情况发生变化而撤诉或者逮捕后判轻刑成为检察官办案的“雷区”,因而为回避责任,大量案件推到检委会,既不利于提升检察官办案积极性,又不利于提升检委会效率。六是监督责任制注重对检察官的监督责任的强化,不注重检察机关对外部监督责任的优化,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理解有偏差,只注重对检察官的监督,不注重对案件证据、认识分歧的甄别,放弃了在审判环节中重罪轻判,有罪不判情形的监督,当法官提出撤诉后,检察官无力监督,绩效考核缺乏客观性,偏离了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仅以后果论成败,甚至片面的理解只要法律判决无罪,不论何种情况都要对检察官追究错案责任,造成对法律放纵犯罪的监督缺失,导致部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部分人身上多发或者重发,忽视了对被害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严重影响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办案底气流失,最终使外部监督化为虚无。七是检察队伍还存在一些思想波动。现行的改革方案对司法辅助人员特别是检察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和等级套改还没有落实到位,难以为检察辅助人员提供明朗的职业预期,部分检察辅助人员对前景感到迷茫。事业编的检察人员虽然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但是不能进入员额检察官序列办理案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现有综合部门人员和检察官等办案人员拥有相同的政法干警编制,长期进行行政工作,很少接触法律实务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涉及红利再次分配,行政工作人员面临选择难题,少数综合行政人员有边缘化危机。
三、对策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在上级院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一是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继续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改革进展情况,紧紧依靠党委坚强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形成合力推动检察改革。严格依照上级院的改革方案,在党委的统筹、主导下推进改革工作,讲检察官员额配置在业务部门、在一线办案,细化检察官助理工作职责,提升检察官助理工作期望值,确保上级改革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二是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改革方案、统一选任标准和程序、统一改革时间进度、统一办案责任制运行机制,密切关注检察官办案新规定,关注捕诉一体化改革进程,关注高检院对检察官办案机制的改革方向,确保完成改革任务。三是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员额制改革,坚持择优选任、宁缺毋滥,确保业务水平高、能独立办案的人员留在检察官队伍;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大胆探索不同检察业务的办案组运行模式;统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根据入额检察官比例和定岗定编情况,做好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定岗转任工作,严格落实配备比例,争取入额检察官名额,自主招聘一批检察辅助人员,切实保障检察官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四是破解检察官办案的壁垒,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客观公正的错案追究机制,客观认识撤回起诉案件、无罪案件,使检察官不够在办案中磨砺能力,提升执法能力。同时提升检察官对审判监督的能力和审判;同时制定相应制度,进一步强化检察官责任,由检察官和主人检察官分担检察长责任,使检察官有底气、有依靠,善办案,敢监督,勇担责。五是确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把绩效考核任务分解到每个检察官,把司法素能提升作为日常工作列入每个检察人员,明确量化, 制定客观公正的错案追究责任细则,精细界定错案类型,对认识分歧、证据变化而撤诉的案件不列入绩效考核扣分项目,鼓励检察官积极办案,勇于监督;在办案中提升业务理论素养,提升检察实务研究写作水平 六是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加强与组织、编委、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推动相关改革政策及时落地见效。五是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事实说明,把政策讲清,想方设法满足干警合理诉求,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正确认识改革精神实质和目标任务、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正确认识发展前景,从而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并积极参与改革,最大限度凝聚推动改革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