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期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例教学活动,我院检察官何磊办理的张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作为典型案例入选,并向全省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干警讲授办案经验,通过案例教学进一步提高了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市斤8-10元不等的价格向凉州区金河镇、河东镇、黄羊镇、武南镇、谢和镇等92户村民出售无标签、散装、自称系“先玉1225”玉米品种的种子4924.4公斤,销售额达9万余元。92户村民购买并种植后出现出苗率低、不结籽、植株高矮层次不齐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减产,涉及种植面积高达2013.2亩。
【典型意义】
张某某明知在没有销售种子许可及资质的情况下依然向农户销售,致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准确及时打击该类犯罪是检察机关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职责。我院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通过“提前介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追赃挽损,保护农民利益”“追加漏犯,打击上游犯罪”“促成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刑行’衔接,溯源综合治理”,实现了“五位一体”综合履职。通过耐心沟通、支持起诉、诉前调解等多种方式,用心办案,化解矛盾,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充分践行了检察机关“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使命和庄严承诺,同时结合办案实际就行业监管漏洞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实现了“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今后,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始终保持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