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既彰显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办案宗旨,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当事人进行救助,是检察机关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是“雪中送炭”暖民心、赢民心、守民心的良善之举。近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向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郭某某代理人发放救助金人民币5万元。
凉州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郭某某一直未能获得赔偿,针对这一线索我院立即调查核实,发现被害人郭某某因李某某故意伤害造成右前臂贯通伤(右正中、桡、尺神经损伤)、左手掌贯通伤、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伤情为重伤二级。郭某某因损伤致右手肌瘫,构成七级伤残。案发后,加害人李某某未对郭某某进行任何赔偿,而这起案件对郭某某身体及精神造成巨大伤害。现郭某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家中有三个孩子供养上学,因家庭在农村,经济来源单一,生活十分拮据,已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为此,区检察院积极引导郭某某于2021年11月22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借助绿色通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优先评估,加快报批审批节奏,于2021年12月10日向郭某某代理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万元。
司法救助工作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怀”的民心工程,我院将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拓展多元化救助模式,增强司法救助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更加积极主动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传递检察温度,彰显为民情怀。